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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监管机构及相关法规

  江南APP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在全面梳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7年修正本)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为宠物饲料企业的生产和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指出,宠物饲料也称为宠物食品。

  1、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接受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名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附件中给出了宠物饲料的具体法规要求,包括管理办法、生产许可条件、标签、卫生、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管理。其他种类宠物饲料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

  办法还规定了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同时按要求做好采购、生产、质检、销售等方面的记录,采购的原料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 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对于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和卫生要求,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和《宠物饲料卫生规定》执行。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

  针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企业,其处罚依据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该规范性文件从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规定》附录中还给出了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等相关内容,可以参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供宠物犬、宠物猫直接食用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附录中规定了宠物饲料卫生指标及试验方法的具体要求,包括无机污染物和含氮化合物、真菌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微生物污染物四个类别。

  《要求》规定了宠物配合饲料的生产许可申报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分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

  《要求》规定了生产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许可申报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分为: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6、SN/T 2854.1-2011《出口宠物食品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第1部分:饼干类》

  7、SN/T 2854.2-2012 《出口宠物食品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第2部分:烘干禽肉类》

  通过《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主要饲料法规要求的对比,将宠物饲料与一般饲料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总结: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也称为宠物食品。

  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2、《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2、《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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