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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摘要

  江南APP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报告期内详细事项详见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书面通知于2023年8月15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宁桥大道291号天元宠物鸿旺园区9号楼9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董事李安、张根壮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元潮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55)。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将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2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5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9.98元,共计募集资金112,455.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996.4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3,458.6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41.3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0,717.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26 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湖州天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与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杭州鸿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有8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于2023年6月21日办理完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并将上述专户结余利息并入其他超募资金专户进行存放管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5月1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湖州天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鸿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和不超过15,0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购买的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尚未到期37,000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48,971.94万元(含利息及手续费),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经2022年1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2,5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的日期: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中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信息,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于2023年8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书面通知于2023年8月15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宁桥大道291号天元宠物鸿旺园区9号楼9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其中监事方春雷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朱伟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55)。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6)。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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